黃秀琼:當人忍受身心極大痛苦時,可以選擇安樂死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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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30 June 2010 12:22 |
當人忍受身心極大痛苦時,可以選擇安樂死嗎?推介人:郭鴻標博士
引言 最近在報章上看到一則有關醫護人員強迫病人安樂死的駭人新聞, 有一位周伯因中風入院搶救, 報導稱院方已得到家屬同意簽署一份「勿予心肺復甦決定」文件, 病人家屬大為震驚並且否認曾簽這文件。當主診醫生接見家屬時, 堅稱在病人彌留之際, 醫生可單方面簽署有關文件。但病人家屬表示醫生簽署文件的時候, 院方指周伯的病況穩定, 為何病情穩定, 又不是在彌留狀態, 醫生還簽有關文件呢? 這則新聞, 令筆者想起幾年前有關另一則安樂死的事件, 這次是病人主動要求安樂死, 與今次強迫病人安樂死事件剛好相反。事件主角是四肢癱瘓的青年鄧紹斌, 他提倡病人可以有尊嚴地決定自己的生命。在2007年他出版一本名為「我要安樂死」的書, 要求安樂死合法化, 為當時掀起一輪爭論。1 以上事件引起筆者對安樂死的反思。現代醫療科技日新月異, 能醫治以往很多不治之症, 間接延長了人的壽命, 但同時也延長人垂死的醫療護理, 增加他們的痛苦。現今社會高舉人權, 認為一切痛苦必須停止和除去。2 當病人痛苦到生不如死時, 醫生是否有權終止病人的生命? 病人是否又有權終止自己的生命? 一個良好的動機或目的, 是否就可以合理化用任何手段或方法去終結生命呢?3 究竟當人忍受身心極大痛苦時, 可以選擇安樂死嗎? 現在就讓筆者逐步探討社會所爭議的安樂死之定義和類別, 以及分析支持者和反對者的論據, 探究當人在忍受極大痛苦時, 可否選擇安樂死來了結自己的生命。 安樂死的定義
安樂死其實有四種定義:
現時香港只有第一類的自願主動安樂死是違法,後三類都已有施行。5 那究竟主動和被動安樂死有何分別呢?
主動安樂死是指對那些不是垂死的病人, 但身罹重病, 在世日子無多, 受著痛楚煎熬, 又或其性命不受威脅, 但健康不良的人, 存心採取某種措施加速病人死亡。6 目的是為免病人受著不必要的折磨, 這稱為「仁慈的殺人」。而被動安樂死是指對一個垂死的病人, 通常是發生在長期昏迷, 處於植物人狀態, 能救治的程度極低的人,7 中止維持病人生命的措施, 任病人自然死亡。 從不同角度探討安樂死的論點 一. 支持主動安樂死的論點
支持者認為緩慢、痛苦和殘忍的死亡, 不單毫無尊嚴; 相反把人看成與動物或植物的死亡無異。8 他們認為死亡是一件很私人的事, 任何病人都有自主權去決定何時死及如何死。故此一個尊重人權的社會, 都應該把主動安樂死合法化。9
支持者認為主動安樂死是最仁慈的方法幫助那些忍受極大痛苦的病人, 脫離身體不必要的折磨。認為這是仁慈殺人, 是合乎道德的。他們認為人的最大敵人是不必要地延長臨終的痛苦。因此, 結束病人無意義的苦楚, 使他們能平靜安詳的終結得好, 是一個善舉。10
家屬為病人所付出的犧牲, 在心理和情感上所承受的壓力負擔, 與病人在肉體上所受的痛苦實在不相伯仲。11 為了一個無意義的生命去消耗有意義的生命, 是過份的要求。12 因此, 主動安樂死是憐恤其家人的做法。
嚴重的病症可以在極短時間內耗盡病人畢生的積蓄, 這些金錢往住是生存者賴以維生的資源。13 為照顧這無意義的生命, 對其家人已做成沈重的經濟壓力, 陷他們處於十分為難的處境, 主動安樂死可以把他們從這種壓力和為難處境中解脫出來。14
因著醫學技術不斷進步, 將會有不少鰥寡孤獨、殘疾人、年老體弱者, 甚或植物人出現, 社會有義務撥資源去救治和維持這些越來越多無意義的生命, 終有一天社會不堪負擔。15 很支持主動安樂死的哲學家得辛格認為人是活在或然率當中, 即是有兩位醫生同時斷錯症的機會比率始終不高。所以若主動安樂死合法化後, 或許會有人死得過早, 但卻為社會除去許多不必要及無意義的人間痛苦。16 使社會將有限資源合理使用於急需之處, 有利於社會的穩定和發展。 二. 反對主動安樂死的論點
支持者認為主動安樂死可以減輕社會和家人經濟負擔的論據, 是建立在錯誤的基礎上, 以為有錢才可以保護和維持生命。物質的價值是不能用來衡量照神形象而造的人之屬靈價值。耶穌說:「人若賺得全世界, 卻賠上自己的生命, 有什麼好處呢?」(可八36)。因此, 為了節省金錢而奪取生命的論點, 是以唯物為心和歪曲了人生觀。17 人是否有權終止自己的生命? 聖經說: 「不可殺人」(出二十13)。按照基督徒的立場, 殺人也包括自殺, 及終止病人生命的行為。真正有權力掌管、賜予及取去人生命的, 只有神自己。除了神外, 絶對沒有任何人有這種權力(申卅二39)。 如約伯所說: 「賞賜的是耶和華, 收回的也是耶和華」(伯一21)。 因生命是神所創造(創一27), 這生命不單是一份禮物, 它還是一份信托財產, 我們並非擁有自己的生命, 而是上帝交給我們託管的, 我們是這份禮物的管家而已(創一26; 詩一一六12)。只有祂才可以把生命取去(來九27)。18 聖經告訴我們, 無論動機有多好, 也不能用一種錯誤的手段或方法來達到目的, 因為這是擅取神掌管人類生命的權柄, 扮演神的角色。19
現今無痛科技和醫療藥物已可以有效地控制大部分病人在身體上所受的痛苦。除了無痛科技外, 化療、阻塞神經和生物反射的方法也可以減輕病人痛苦。現代醫療科技已推翻了那些支持主動安樂死的人, 認為末期病人在身體上所受的痛苦是無法減輕的, 但根據報告有97至99%的個案, 病人所受的痛苦是可以受控制的, 那些不成功的例子往往是由於心理的因素所引致。所以如果末期病人是因為懼怕身體上的痛苦而期望安樂死是不適切的。20 很多時聽到醫生在病情發展的判斷上出錯誤。可能醫生說病人只剩下三個月生命, 但病人卻至今仍生存。假若當時接受了主動安樂死, 豈非死得很冤枉。21 而且安樂死會導致醫生放棄控制疼痛和發展臨終護理措施的努力。另外要醫療人員從事仁慈殺人, 是有違他們的操守、違反美國醫學會政策。22 對社會有破壞的影響, 亦打撃了大眾對醫生的信任。
對於終止無效的治療, 以減輕病人及家屬的痛苦, 善用醫療資源, 在倫理學層面, 已是公認同意的做法, 從基督教的角度來看亦不會有異議。 但問題無效治療的定義可以很廣, 以植物人為例, 由於只涉人工餵飼, 並不算是無效治療, 又不耗費巨額金錢, 偶爾也有出現植物人在經年昏迷後甦醒的個案, 因此很具爭議性。23 倘若主動安樂死只要經過當事人自由同意便可行, 這樣會帶來很多問題, 特別是老弱傷殘者。他們都很介意會成為家人的負累, 若主動安樂死合法化, 就算他們並不想那麼快離開世界, 但為了避免被家屬埋怨成為他們的經濟負擔, 唯有選擇早死。24
支持和反對主動安樂死的人都各持己見, 那麼當人忍受身心極大痛苦時, 是否可以選擇安樂死呢? 筆者認為一個患了不治之症, 又處於昏迷狀態的病人, 藉著機器來阻止他無可避免的死亡, 是沒有必要的。香港醫院院牧事工聯會總幹事羅杰才牧師表示, 若病人過分倚賴醫療儀器維生, 是對生命的折磨和不尊重, 對其家人來說也是一種折磨。25 其實這可視為不道德的行為, 因為這是違抗神所命定的自然死亡過程。違反神的工作。26 不過在行駛被動安樂死必須是在合理的情況下讓病人自然死亡, 而不是放棄醫療責任。 但要去介定是主動還是被動安樂死是有一定的困難, 原因是當一個病人在疼痛發作、因服用藥物而精神恍惚或抑鬱時表示的心願或同意是否算數呢? 因為很可能當他們疼痛稍為緩和或意識比較清楚時, 就收回死的意願。27 有人認為是否容許安樂死是要從其出發點判斷, 即行駛安樂死權利的人是有意或無意的區別。如果是有意讓病人死亡的, 在道德上是不應該容許的, 而如果本意不是要病人死亡, 而是要解除病人的痛苦, 則可以容許發生。但如何判斷這意向與行動分別之灰色地帶呢? 例如有一個身患絶症的臨終病人, 醫生甲認為再進一步治療也沒辦法治好, 只有增加其痛楚, 所以不再作進一步醫治病, 但知道這會加速病人死亡, 不過其原意並不是要病人死。另一位醫生乙認為早一點給病人死亡比受這痛苦好, 所以他的意向是要病人快死而停止醫治。他們都做了同樣的事, 就是對病人停止醫治, 使病人早點死亡, 因為再醫治對病人也沒有意義。這樣又怎能說醫生甲的行動可以接受, 而醫生乙不能接受呢。28 筆者不認同支持者認為人對死亡有自決權, 因為如果病人有權自決如何死及何時死的話, 就不應該只有絕症的病人才有這權利, 非絕症的病人也應該有這權利。如果人可以隨意結束自己的生命, 人的生命就不再珍貴, 而是與一般動物無異了。 其實所謂仁慈殺人可以引發很多不良的影響, 如 :-
其實臨終病人除了肉體的痛苦外, 心靈痛苦也是臨終病人常有的。存在主義哲學家卡繆認為當人因疾病而感到苦悶、挫敗、失落、焦慮、甚至絕望時, 人便會覺得生命沒有價值, 不值得繼續活下去。拒絕維護生命神聖的原則, 並且運用個人自由去選擇安樂死, 亦即對生命沒有意義的一種反抗。32 支持者對病人免受身心痛苦的論據, 是出於悲憫去結束病人的痛苦, 如上述所說, 痛楚也包括心靈的痛楚的話, 譬如一個運動員因意外而致全身癱瘓, 心靈飽受痛苦煎熬, 如他要求主動安樂死, 那又何忍拒絕?33 試想若人有權要求主動安樂死, 也就是說有權要求別人殺死他, 這豈非大開協助自殺之門? 對待臨終的病人, 醫護服務應該不單專注在治癒疾病上, 也應該在照顧病人上。對那些老弱傷殘的人, 我們應給予更多的照顧, 而不是放棄; 對於快走到人生盡頭的人, 我們應該繼續與他同行, 而不是遺棄他們, 並且把他們人道毀滅, 這是不負責任, 也是極不人道的做法。34 而從聖經教導中, 痛苦可以帶來 :-
基督教認為當人從神的角度去解釋人生的意義時, 人便會知道在苦樂參半的人生中, 生命是有目的、是值得活著的, 垂死病人並不是在絕望之下等待死亡的來臨, 不須自怨自憐生命的歷程如何坎坷, 不一定要自殺結束。一份調查報告指出, 大部分在集中營生活的戰俘, 他們的處境雖極度困難與痛苦, 但他們卻決心要活下去, 並沒有選擇自殺。35 筆者認為用安樂死來排除人的痛苦, 只是逃避痛苦, 而並沒有克服痛苦。這是錯誤的。從生物的層面看, 人在身體上的痛苦是不能避免的。人並沒有權利去過一種絕對沒有痛苦或困難的生活, 而人有理由盼望自己的死亡是無痛苦的, 但沒有權利用自殺方法去逃避有限並困難的人生。36 其實生老病死是人生必經階段, 亦是我們需要正視而非逃避或排斥。 總結 當人在忍受極大的痛苦時, 是否可以選擇安樂死的問題, 一直以來支持和反對者都各有其論據。支持者認為這是有關人對死亡的自主權, 能幫助垂危的病人解除痛苦, 避免受身體痛楚的折磨, 可以有尊嚴的死。亦可以舒解病人家屬在情感上、肉身上和經濟上的壓力和重擔。也可以減輕社會對這群在支持者眼中看為無意義的生命付出沈重的負擔。 而反對者多是天主教、基督教和猶太教, 按照其教義, 認為生命是神所賜的, 是上帝交由人托管, 人不可以殺人或自殺, 只有上帝才可以取去人的生命。而且支持者把人的生命價值建基在金錢上是錯誤的。現今無痛的醫療科技已可幫助減低病人的痛楚, 並且科技日親月異, 今日不能治好的病, 有可能不久之後有醫治的方法。 萬一醫生判斷錯誤時, 豈非死得很冤枉。如果主動安樂死由病人自行決定的話, 將會引起很多問題, 如病人因受壓而選擇安樂死等。 筆者認為若果人要倚賴醫療機械才可維生的話, 其實是阻止病人自然死亡, 這才是對生命的折磨和不尊重。其實生老病死是人生必經的階段, 而痛苦是人生必然發生的。從聖經的教導, 痛苦可以幫助人成長, 也可以榮耀神。若果人因逃避痛苦而選擇主動安樂死, 就等同大開自殺和濫殺之門。其實主動安樂死並不能帶來人死亡的尊嚴, 相反是把人看成動物和植物一樣, 貶低人生命的價值。要給人死亡的尊嚴, 是應該繼續關愛那些老弱傷殘或臨終的病人, 與他們同行, 不是遺棄他們, 甚或把他們人道毀滅。社會應撥多些資源在舒緩痛苦, 特別在善終服務上, 使他們能有尊嚴面對死亡。縱觀以上的觀點, 筆者雖然不認同因痛苦而用主動安樂死來逃避, 但卻不反對若病人只倚靠醫療儀器而生的垂死病人行駛被動安樂死。 - 全文完 - (A) 參考書目:
(B) 期刋 :
(C) 電子期刊及網上資料:
1一條船:〈下一仗安樂死: 徵求積極面對頑疾的見證〉《時代論壇》第一零四零期(2007年8月)。下載自〈www.christiantimes.org.hk〉 2鄂爾等著。章福卿譯。《認識生命倫理學》〈台北: 校園書房出版社, 1997〉, 頁162-163。 3 蘇穎智著。《跨世紀倫理地圖》〈香港: 學生福音團契出版社, 1999〉, 頁196。 4羅秉祥著。《公理婆理話倫理》〈香港: 明風出版社, 2004〉, 頁157。 5一條船:〈下一仗安樂死: 徵求積極面對頑疾的見證〉《時代論壇》第一零四零期(2007年8月)。下載自〈www.christiantimes.org.hk〉 6 羅秉祥著。《生死男女—選擇你的價值取向》〈香港: 突破出版社, 1999〉, 頁77。 7羅秉祥著。《生死男女—選擇你的價值取向》〈香港: 突破出版社, 1999〉, 頁77。 8賈詩勒著。李永明譯。《基督教倫理學》〈香港: 天道書樓有限公司, 1997〉, 頁170。 9羅秉祥著。《生死男女—選擇你的價值取向》〈香港: 突破出版社, 1999〉, 頁87。 10羅秉祥著。《生死男女—選擇你的價值取向》〈香港: 突破出版社, 1999〉, 頁84。 11賈詩勒著。李永明譯。《基督教倫理學》〈香港: 天道書樓有限公司, 1997〉, 頁171。 12邱仁宗著:《生死之間: 道德難題和生命倫理》〈香港: 中華, 1988〉, 頁180。 13賈詩勒著。李永明譯。《基督教倫理學》〈香港: 天道書樓有限公司, 1997〉, 頁172。 14邱仁宗著:《生死之間: 道德難題和生命倫理》〈香港: 中華, 1988〉, 頁180。 15邱仁宗著:《生死之間: 道德難題和生命倫理》〈香港: 中華, 1988〉, 頁180。 16羅秉祥著。《生死男女—選擇你的價值取向》〈香港: 突破出版社, 1999〉, 頁85。 17賈詩勒著。李永明譯。《基督教倫理學》〈香港: 天道書樓有限公司, 1997〉, 頁175。 18 艾金遜著。匯思譯。《基督教應用倫理學》〈香港: 天道書樓有限公司, 2002〉, 頁298。 19賈詩勒著。李永明譯。《基督教倫理學》〈香港: 天道書樓有限公司, 1997〉, 頁174。 20方鎮明著。《情理相依—基督徒倫理學》〈香港: 浸信會出版社, 2003〉, 頁186-186。 21羅秉祥著。《生死男女—選擇你的價值取向》〈香港: 突破出版社, 1999〉, 頁85。 22羅秉祥著。《生死男女—選擇你的價值取向》〈香港: 突破出版社, 1999〉, 頁85。 23 〈學者教牧論「被動安樂死」, 須以尊重出發, 非因資源考慮〉, 《時代論壇》第六四七期(2000年1月), 頁2。 24羅秉祥著。《生死男女—選擇你的價值取向》〈香港: 突破出版社, 1999〉, 頁97-98。 25 〈學者教牧論「被動安樂死」, 須以尊重出發, 非因資源考慮〉, 《時代論壇》第六四七期(2000年1月), 頁2。 26賈詩勒著。李永明譯。《基督教倫理學》〈香港: 天道書樓有限公司, 1997〉, 頁183。 27邱仁宗著:《生死之間: 道德難題和生命倫理》〈香港: 中華, 1988〉, 頁187-188。 28邱仁宗著:《生死之間: 道德難題和生命倫理》〈香港: 中華, 1988〉, 頁185-187。 29楊國榮著。《青紅皂白—從社會倫理到倫理社會》。〈香港: 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 2006〉, 頁149-150。 30徐濟時。〈不安樂的安樂死〉, 《基督教週報》第二一一九期(2005年4月), 頁3。 31羅秉祥著。《生死男女—選擇你的價值取向》〈香港: 突破出版社, 1999〉, 頁86。 32方鎮明著。《情理相依—基督徒倫理學》〈香港: 浸信會出版社, 2003〉, 頁174。 33羅秉祥著。《生死男女—選擇你的價值取向》〈香港: 突破出版社, 1999〉, 頁93。 34羅秉祥著。《生死男女—選擇你的價值取向》〈香港: 突破出版社, 1999〉, 頁99-100。 35方鎮明著。《情理相依—基督徒倫理學》〈香港: 浸信會出版社, 2003〉, 頁175。 36方鎮明著。《情理相依—基督徒倫理學》〈香港: 浸信會出版社, 2003〉, 頁184-185。 |